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实际情况,为做好里仁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定本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具备以下政治和业务条件者,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 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业务上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学院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或达到学院规定的必修课平均成绩的要求。
(三)学位课成绩符合学院有关规定。
(四)关于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对于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留校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未再受过任何处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并具备正常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如果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居前30%者;
2、获得国家级学科(专业)科技竞赛奖励者: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优秀奖前2名;
3、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者;
4、获得省级学科(专业)、科技竞赛奖励者: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为专利权所有人)。
注:
1、国家级:系指组织单位为国家行政机构部、委及各学科国家一级学会;
2、省级:系指组织单位为河北省行政机构厅、局、委及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重考课程学分累加超过45学分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未满足上述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者。
第三条 因英语等级考试没达到学院规定授予学位要求成绩的学生,在一年内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此前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里仁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更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处分,留校,燕山"的文章请点击进入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新闻中心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