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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委厅内部牵头部门分工

时间:12-08 来源:南昌工学院 出处:www.daxuecn.com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教育厅专门印发《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委厅内部牵头部门分工》,现发布于学校网站,便于各部门查阅,与上级分管部门联系。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教育发展总体战略

1、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努力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进一步加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校内外辅导员、学校团干部、班主任队伍建设。(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文明办、省妇联)(宣传部)

2、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加强学校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坚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护学生视力。加强美育,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重视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加强劳动教育。通过多种载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体验、宣传活动。(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体育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科协)(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3、认真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学生科普教育。(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基础教育处)

4、积极开展安全、生命、法制、国防、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团省委、省军区)(基础教育处)

二、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5、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加强城区早教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探索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村组分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吸纳适龄幼儿入园。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入园。(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基础教育处)

6、强化学前教育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教育处)

7、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基础教育处)

8、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设立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财务处)

9、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基础教育处)

10、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财务处)

11、合理确定学前教育生师比,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其工资、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人事处)

12、加大幼儿园安保投入和周边环境整治力度。(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13、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坚持实行幼儿教师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设立幼儿师范院校,办好幼儿师范专业,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强化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推动省级示范幼儿园与乡镇中心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建立完善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评估监测办法。(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基础教育处)

三、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14、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教育处)

15、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健全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省关工委)(基础教育处)

16、完善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上学不便、学习困难等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依法加强对企业用人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企业招用或者变相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基础教育处)

17、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础教育处)

18、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市、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进一步做好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相关工作。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探索建立以优质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共同体,推动县域内城区学校帮助扶持薄弱学校。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基础教育处)

19、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教育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在推进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的同时,适应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乡镇中心小学和乡镇初中建设,办好必要的村级小学、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础教育处)

20、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县支援欠发达的县、乡发展义务教育。(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础教育处)

21、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加大对民族乡村学校建设投入,改善民族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办好民族乡村寄宿制学校,提高民族乡村学校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努力提高内地民族班办班水平。切实做好教育对口支援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础教育处)

22、提升义务教育办学质量。建立全省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健全义务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目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和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开足开好规定课程。重视师生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的提高,全面实行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基础教育处)

23、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率先实现小学生课业和心理双减负。(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妇联)(基础教育处)

24、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告制度。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以升学率给县(市、区)、学校进行排名和下达升学指标的做法。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基础教育处)

25、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科学安排学生学习及课外活动。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责任心,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规范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不得对学生正常考试成绩进行排队,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6、家长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与互动,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省妇联、省教育厅、团省委)(基础教育处)

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7、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规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条件较好的县(市、区)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展规划处)

28、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完善通用技术、音体美等教学设施设备。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评估指导。(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基础教育处)

29、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全面加强普通高中建设,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实现增量扩容,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有效化解择校矛盾。(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础教育处)

30、保持普通高中办学优势,全面提升高中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扶持,合理配置校长、教师、设备、图书等教育资源。推进科研兴教。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重视对学生的综合性、发展性评价,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就业等多方面的指导。完善普通高中评估制度,以评促建,提升质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团省委)(基础教育处)

31、推动普通高中特色办学。增强普通高中自主发展能力,鼓励学校立足传统文化、地域特点、学生发展要求与教学现状,形成办学特色。大力推进学校办学模式、育人方式多样化、个性化,注重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渗透职业意识、职业能力教学。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础教育处)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32、强化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将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2020年,形成适应江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融合、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合终身教育需要的开放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33、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处)

34、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能力。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省、设区市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以设区市为主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年农民、城镇在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现(退)役士兵等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协、省军区、省民政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35、加强职业院校建设。大力支持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规范化职业院校。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农业职业院校建设予以大力扶持,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加大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政策扶持力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和移民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36、加强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若干个装备水平高、资源共享的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建设一批设备先进、与企业对接紧密、师资配备较强、运行管理水平较高的示范性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财务处)

37、加强课程专业建设。以能力为本位,加强职业教育课程教材建设,注重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建立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贯通的专业课程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发展需要调整设置专业,做大骨干专业,做强品牌专业,突出特色专业,积极发展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所需的相关专业。(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团省委、省新闻出版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38、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职业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39、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轻工行业管理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0、推行校企合作办学。构建校企合作互动平台,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工业园区对接。完善学分制、弹性学制及“学分银行”制度,实行工学结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订单式”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1、推动集团化办学。鼓励支持地区、行业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倡导集团化办学。推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优化和功能整合,发挥教育资源的聚集作用和辐射功能,形成学校、行业、企业、区域联动的“大职教”格局。(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轻工行业管理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2、营造职业教育发展氛围。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切实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政策,调动行业企业举办、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推动企业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总工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3、规范学校管理,严格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审批评估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4、实施助学政策。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处)

45、拓宽升学渠道。结合高考制度改革,完善“三校生”(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考试招生办法,扩大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三校生”规模。探索建立从中职向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纵向衔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6、完善就业制度。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院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轻工行业管理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7、完善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保护和扩大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引导和规范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8、强化舆论引导。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尊重劳动、重视技能、行行出状元的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49、健全职业技能竞赛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六、稳步发展高等教育

50、着力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引导高等学校根据各自发展实际做好“三定”(定规模、定方向、定特色)工作,合理确定发展规模、明确发展定位、凝炼办学特色。(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高等教育处)

51、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合理调整全省高等学校布局,统筹规划高等学校设置,高等学校总数达到100所左右。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合理确定本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设一批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应用型本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推动省内校际优势学科联盟,积极培育与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和交叉学科,促进优势传统学科创新发展。加大与江西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学科专业人才,构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学科专业群。力争江西高等学校有更多学科进入国家级重点学科,一批优势特色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轻工行业管理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发展规划处)

52、推动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新机制。发挥政策和资源配置作用,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各安其位,克服同质化办学倾向,促进高等学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中争创一流。普通本科高校逐步退出高职(高专)教育。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以“211工程”和特色优势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特色高等学校建设为支撑,到2020年,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和优质特色民办高校;建成一批学科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国内有影响的本科高校,1至2所大学进入国家高水平大学行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高等教育处)

53、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着力提高应用型本科人才和技能型高职(高专)人才培养质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团省委)(高等教育处)

54、强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探索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利用优质教学资源合作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教学运行模式,鼓励不同高等学校之间开展跨校选课和校际学分互认。推动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实行弹性学制。(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55、实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实践工程,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一批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定向和联合培养人才的激励机制。抓好国家民族预科生培养基地建设,提高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科学院、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轻工行业管理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高等教育处)

56、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江西高等学校教学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公布制度。加大教学投入,严格教学管理,注重对教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引导高等学校完善内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推进教育质量保障与教学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健全学术名家、资深教授和骨干教师深入教学第一线的制度,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在优秀教学成果评比等方面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加大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建设力度,形成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的课程体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等教育处)

57、充分利用江西红色文化资源,深入推进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建立一批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宣传部)

58、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大力开展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促进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团省委)(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59、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基础学科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应用学科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实行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制度,落实以科研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鼓励开展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和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研究生培养层次,扩大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加大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力度,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外事侨务办)(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60、提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以提高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主旨,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优秀创新人才和学术创新团队,增强高等学校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高等教育处)

61、加强高校科研平台建设。加大高等学校科研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重点研究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机构,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跨校、跨省、跨国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着力建成若干个具有江西特色、在国内有竞争优势并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扶持和推动大学科技园特别是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建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科学院、省科协)(高等教育处)

62、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关注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红色资源和赣鄱文化研究,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经费投入,建设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重点研究基地。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化厅、省社科院、省社联)(宣传部)

63、强化科研创新队伍建设。围绕江西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鼓励高校科研人员面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技术难题,大力培养科研创新领军人才。重点培育若干名院士后备人选,加强对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建设若干个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突出的优势科技创新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科学院、省科协、省财政厅)(高等教育处)

64、增强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的长效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委、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科学院、省科协)(高等教育处)

65、规范校办产业发展。(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勤工俭学办)

66、开展科学普及工作。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社会服务状况监测评价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省社联、团省委)(宣传部)

七、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67、开发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更新继续教育观念,加大继续教育投入,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省人力资源社和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68、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69、加强城乡继续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建设以卫星、教育电视和互联网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主动向社会开放学习场所和教育设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省工信委、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农业厅、省科协)(高等教育处)

70、完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建立职前与职后教育相互融合、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科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71、健全领导机制。将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形成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机制。(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明办、省工信委、省科协)(发展规划处)

72、完善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推进学习型城区、乡镇(街道)和学习型家庭创建工作。开展全民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活动月等活动,营造继续教育良好氛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73、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调动全社会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行业企业教育、社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构建社会化、信息化、覆盖城乡的继续教育网络。使学习逐步成为公民普遍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信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科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74、广泛开展社区教育。加快社区教育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企业、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提供社区教育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信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科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75、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统筹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培训。(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科协、省财政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76、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以老龄协会等老年社会组织为纽带,建设以老年大学为骨干、社区教育机构为依托、远程网络教育为重要形式的老年教育体系,逐步形成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建立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服务机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工信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科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77、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健全宽进严出的成人学习制度。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为基础,整合教育资源,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科学的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和多元化评价机制。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社会成员个性化、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等教育处)

八、切实办好特殊教育

78、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基础教育处)

79、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5年,人口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设区市应有一所面向全市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其中省会城市建设一所面向全省的视障类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创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发展规划处)

80、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逐步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普通高校积极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到202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基础教育处)

81、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到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以上。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积极筹措社会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教职工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严格落实特教津贴政策。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残联)(基础教育处)

九、大力支持民办教育

82、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把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征缴与公办学校相同。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向“事业单位法人”转变的有效途径。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人事代理等制度。支持县(市、区)将民办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县域教师管理,合理配置。鼓励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给予灵活多样的信贷支持。扶持特色鲜明、社会认可的民办学校加快发展。(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3、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的助学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4、各级政府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5、完善独立学院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规范独立学院协议和章程,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价值和实际出资额,推动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6、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7、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推进监事制度。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引导和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8、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制度,确保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8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登记、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民办教育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推动行业自律。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实施办学过程监督。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90、提升民办教育办学水平。对民办教育的功能、类型、层次、结构等进行合理定位,促进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支持民办学校利用自身资源为社会提供综合服务。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力争2至3所民办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在全国同类民办高等学校中名列前茅。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支持民办中小学特色办学,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申办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健全民办学校质量评估监控体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支持和促进民办高等学校在省级科学研究平台、重点学科建设以及研究生教育等方面取得突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91、注重学思结合。改革课堂教学,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好奇心,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大胆质疑。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建立教学内容更新机制。(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92、坚持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制订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指导纲要,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技能实训的实际效果。健全大中专学生见习制度。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实践基地和校外活动场所,引导学生就近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基础教育处)

93、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发展每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加强对优异学生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的指导。探索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按照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原则,探索对拔尖大学生进行专门培养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高专)等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体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础教育处)

94、创新质量标准。建立多样化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价主体。形成以质量和特色为主要内容的学校评价机制。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建立以职业学校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水平为重点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以提高成才率为主要目标,政府、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校内部质量评价机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基础教育处)

95、确立人才导向。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为重点,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对实践能力的考察,克服用人部门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关工委)(人事处)

96、加快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

97、完善中等及以下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原则,进一步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革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考试院)

98、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规范艺术、体育类专业全省统考和学校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改革研究生考试招生办法,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公平、公正的有利于高等学校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建立和完善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实行分类考试改革,从2013年始,实行普通本科与高职(高专)分类考试。(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

99、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规范招生加分政策,促进考试公平。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教育考试院)

100、探索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部)

101、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和学术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加强学校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5年以前完成“一校一章程”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组织部)

102、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多方面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吸引社会贤达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形成高校和行业企业密切合作与共建的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科学院)(高等教育处)

103、创新高校后勤管理模式,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展规划处)

104、推进专业评价,高等学校应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和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105、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健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普通中小学建立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组织部)

106、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为重点,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探索让部分优秀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共享先进管理经验。支持公办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推动公办职业院校实现办学方式多样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规划处)

107、促进社会性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市场调节为原则,兴办各类非学历的成人继续教育、专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培训和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和企业。支持社会声誉好、实力强、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加快发展,实施连锁经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社会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学费管理机制,完善税收和鼓励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108、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办公室)

109、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加大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力度,根据国家标准,合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成本分担等实施标准,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合作。支持和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处)

110、健全县级统筹,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依法落实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注意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尊重乡村的意见,发挥乡村发展教育的积极性。健全以设区市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综治办)(发展规划处)

111、完善以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完善省部(行业)、省市共建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设区市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根据设区市财力状况和要求,逐步上划省管,支持设区市政府发展主要为当地服务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条块结合,办好区域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规划处)

112、切实保障高校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设区市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财务处)

113、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变政府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手段进行管理,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政策出台前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114、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十一、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115、加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推进教育交流与合作,着力提升江西省教育的国际影响力,有计划地选派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外进修深造和开展科学研究,并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加强对紧缺师资、骨干师资的培训,使江西省高等学校领导和学科带头人中有留学经历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积极选派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深造。(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16、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引入发达国家先进的办学理念、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支持鼓励高等学校与国外具有比较优势的同类型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到2020年,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创办高水平国际合作学院。在职业教育中引进国际认可的职业资格标准,培养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17、提升教育国际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江西留学生教育,优化留学生教育的层次结构。建立和完善留学生奖学金制度和资助政策,制定留学生勤工助学和医疗保险政策。发挥江西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建立汉语国际推广江西基地。推动省内高等学校海外办学或联合举办海外办学园区,支持已有孔子学院建设和新设孔子学院,有条件的中小学协助外国中小学开设孔子课堂。(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18、推进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委台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十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19、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教师从业准则及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坚决克服学术浮躁现象,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师资处)

120、全面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切实加强师范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大学参与、开放灵活、职前职后教育贯通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教师教育基地建设,推动普通师范院校、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对接互动。强化教师专业技能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整体提升教师业务素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师资处)                                                             

121、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加大在普通本专科招生中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力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行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制度。完善教师培训制度,突出教育的主体培训地位,将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升行动计划”,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为重点,对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订单式培养或培训。培养和建设一支能够在农村引领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骨干教师队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师资处)

122、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大力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行业、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兼职或阶段性任职。培育造就一批“双师型”骨干教师、“职教名师”和“职教名校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23、完善从行业、企业引进或聘请教师的机制,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24、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继续推进省政府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到2020年全省聘任“井冈学者”50名以上。实施高校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型人才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研究生青年导师研修等计划。制定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留学计划,每年资助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到海外高水平大学深造。引进海外优秀专家学者来赣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高外籍教师比例。依托特色专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项目,加大力度培养和引进更多的院士、长江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编办)(人事处)

125、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进一步完善招聘考试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师资处)

126、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编制核定实行规范、动态管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解决农村学校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专业教师配备不足问题,根据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的实际需求核定教职工编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配备标准。(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人事处)

127、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人事处)

128、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人事处)

129、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组织部)

130、努力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教师,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全面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人事处)

131、大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设立“江西省教书育人楷模”荣誉称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人事处)

十三、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132、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在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中都要体现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照国家的规定,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确保专款专用。从2010年起,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足额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均衡城乡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土地出让金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生产总值比例,确保2012年达到4%,并稳定增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财务处)

133、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探索在学校设立基金的有效方式,接受社会捐赠。(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134、探索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对帮扶学校的有效办法,支持学校建设。(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部)

135、完善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省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财务处)

136、非义务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为主、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财务处)

137、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贫困乡(镇)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财务处)

138、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建立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提高资助比例和资助标准。按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做到应贷尽贷。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9、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财务处)

140、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创新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财务处)

141、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等学校推行政府委派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教育经费公告制度、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预算制度。健全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财务处)

142、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财务处)

143、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财务处)

十四、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144、加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加快教育信息网络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渠道投入的原则,切实加大教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投入。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省域网和教育城域网,大力促进数字化校园建设,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标准化配备,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全省中小学基本实现“班班通”,中等职业学校普及校园网,高等学校形成数字化校园。教育信息化标准得到普遍执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展规划处)

145、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大力开发数字化教育资源,建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教育信息技术普及应用,推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现代化。加强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建设。开发整合各级各类教育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基础教育优质课程资源库、高中新课程教学资源库、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和数字化仿真实训基地,推进高等教育精品课程信息化,建设省级教育电子图书文献共享平台。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着力推动城市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延伸,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发展规划处)

146、加快教育信息技术普及应用。按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信息技术课程,全面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重视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数字化教学改革。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对农村学校信息技术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教育信息化评估机制,强化教育信息化工作考核。(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147、加强教育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数,配齐信息技术人员。(省教育厅、省编办)(人事处)

148、构建教育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建立教育管理信息库、教育系统网上台账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教育公共服务一站式管理。加大电子政务应用力度,进一步推进视频会议、无纸化办公在教育系统中的广泛应用。加强教育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市、区)教育门户网站的作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十五、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149、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加强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建设。抓紧修订《江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适时制定《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江西省实施〈高等教育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及《江西省幼儿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政府规章。(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政策法规处)

150、全面推进教育依法行政。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总工会)(政策法规处)

151、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自觉性。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省教育厅、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

152、进一步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监察室)

153、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提供督导专项经费保障。切实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督学选拔聘任、资格认定和培训等制度。强化“督政”和“督学”职能,坚持监督和指导相结合、监测和评价相结合,深入开展对县级政府综合性教育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探索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表彰奖励制度、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限期整改制度,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154、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局、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宣传部)

155、把握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依法加强网络、音像、书刊等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要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减免费用。引导社会各界转变教育观、成才观和用人观,支持教育改革创新,形成既生动活泼又规范有序、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生动局面。(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宣传部)

156、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坚决制止针对学校的乱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改善学校发展外部环境。(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监察室)

十六、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157、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制定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均衡配置、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加快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尽快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基本满足留守儿童寄宿的需要。积极推进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教师住宿条件,稳定教师队伍。加强民族乡村学校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审计厅)(财务处)

158、幼儿园建设工程。重点扶持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改善现有市、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办学条件。扶持一批民办幼儿园建设,扩容增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教育处)

159、普通高中优质资源扩充工程。支持普通高中新建和改(扩)建教学楼、实验楼和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为全省普通高中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多媒体教室和通用技术试验室设备、音体美器材等,进一步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使70%以上的学生享受到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基础教育处)

160、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建设若干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及具有地域性的优质特色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一批综合实训基地、技能竞赛基地和专业实训基地。实施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深化校企一体化合作计划。支持建设一批省级骨干专业和紧缺专业。开发一批示范教材。(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处)

161、高等学校质量提升工程。全面加强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建设。继续推进南昌大学“211工程”建设和进位赶超。推动20余所本科院校、若干所高职院校提升创新能力和办学水平。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311工程”,建设30个高水平特色重点学科、10个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和10个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一批国家和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数据库。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重点建设一批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集中财力,力争用2至3年时间基本化解高校债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高等教育处)

16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各设区市装备1所含教学、职业教育、康复训练设备的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特殊教育学校。加强面向全省招生的视障类特殊学校建设。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能力。(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残联、省财政厅)(发展规划处)

163、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适应城镇化进程加快的需要,在全省分步推进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重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问题,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大力发展园区职业教育,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处)

164、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依托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一批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实施幼儿教师、园长培训五年计划。启动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实施好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远程培训项目等。实施中小学教学名师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全国有影响的知名校长和教师。实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提升计划,培育一批职教名师、名校长和“双师型”骨干教师。加强高校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建设,分步在高水平特色重点学科设立“井冈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师资处)

165、素质教育推进工程。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动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积极开展中小学德育示范校和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高校德育研究基地、思政教育网络建设。建设覆盖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支持大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或示范中心建设。积极创建国家或省级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建设示范区。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提供早餐或午餐。(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基础教育处)

166、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教育省域网、城域网工程。支持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组织实施全省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教育教学资源中心、教育信息化评估培训中心、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系统等工程。加快实施“班班通”工程。进一步推动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建设,在全省建设若干所涵盖各级各类学校在内的教育信息化骨干示范学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规划处)

167、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在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内,积极探索图书馆、无线网络、运动场地、宿舍、食堂等公共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办学有效途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础教育处)

168、探索建立县域内教师管理中心,统筹协调、统一配置学校师资。探索推动城乡校长、教师流动的有效方式。(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169、基础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推动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和师范院校合作,通过开展课程改革、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合作研究等,探索基础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普通高中探索多样化办学形式,形成独特文化和教学特色。探索在普通高中课程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170、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推动设区市政府在政策制定、师资建设、实训条件改善、招生信息服务、职教园区建设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推动职业学校与园区企业全方位对接,并形成制度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信委、省煤炭行业管理办、省轻工行业管理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71、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的考试招生导向机制。探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考中的应用方式。支持高等学校探索定向培养农村教师、乡镇及社区医务人员、农林水技术人员的招生方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教育考试院)

172、高等学校分类指导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江西高等学校发展定位规划,建立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分类评估标准,对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服务和支持政策。制订奖惩约束办法,引导高等学校准确定位,走创新型、应用型、服务型、特色型发展之路。(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展规划处)

173、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发展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对为民办教育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支持民办学校完善教师“五险一金”、积极探索年金制、建立教师培训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试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174、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相互贯通的教育模式。探索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实施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的有效途径。推广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改进函授和自学考试教育。(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75、教师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教师教育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优秀学生就读师范教育,吸引更多博士生、硕士生当教师。探索教师教育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加强师范院校学生实习基地建设,确保师范院校学生有半年以上实习时间。推动市、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师范院校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对接工作,把接受师范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落到实处。研究实施符合江西省实际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推进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师资处)

176、区域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改革。探索完善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新体制。探索省部(行业)共建高校的运行新模式。建立高等学校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联系机制,调整学科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省市共建区域高职院校机制,发挥设区市政府管理、促进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意见。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增强高校办学活力。(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发展规划处)

177、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制定鼓励教育投入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处)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8、完善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把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建立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教育工作全面汇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协通报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组织部)

179、加强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任务和政策的分析与研究,建立教育决策专家咨询、听证论证、公众参与等制度,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参与度。鼓励和支持教育科学研究人员探索教育规律,研究和回答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社联)(发展规划处)

180、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教育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政治保证。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组织部)

181、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处)

182、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坚持和完善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的工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组织部)

183、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培养和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力度。(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组织部)

184、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完善高等学校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和活动方式,认真解决基层组织建设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不断增强党在高知识群体中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重视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组织部)

185、加强和创新学校工青妇、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组织部)

186、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优良党风带政风促行风,使校风、教风、学风有良好转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监察室)

187、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188、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网上台账和管理平台,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各种不稳定因素。(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189、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设施。加强师生安全法制教育和防险避灾培训演练,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公安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190、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广泛宣传优先发展教育、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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