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在高校管理者论坛上作主题报告
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在高校管理者论坛上作主题报告
6月7日下午,在全国第四届高校管理者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湛中乐作了题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主题报告。副校长黄志亮主持了报告会。
报告中,湛中乐教授通过对国外高校治理结构的研究分析,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高校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发表了见解、提出了建议。
高校治理目标:体现主体和内容差异性的善治
湛中乐教授以“善治”需要有正当性、法治性、透明性、答责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六个特性为出发点,结合中国高校追求学术自治的理念,提出了其治理的目标应该体现主体和内容差异性的善治。湛教授说,该目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之会产生一系列难题,例如学术群体与非学术群体之间在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及相互关系如何安排,学术自治与当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关系如何协调,治理的回应性设定备受质疑等。
国外大学治理经验:四个基本原则,两个改革关键
报告中,湛教授简要分析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五国高校的管理体制及其大学法人治理的经验,指出了与其相比中国高校有着代表性不足和联合决策与参与机制发展不够等缺陷。
对此,湛教授提出,中国大学应秉承充分代表、专业判断、灵活联合、多元参与四个基本原则。他解释道,充分代表即设立由教职工、学生甚至社会人士组成的代表机构,保证其拥有采取体制内行动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专业判断即形成学术、财政、人事、物业等事务的专家判断系统,使学校各项事业各自相对独立而有效地运行;灵活联合即当遇上群体间价值冲突或多种考量要素的混合判断等问题时,由群体和不同专业系统间进行联合处理;多元参与即鼓励学校多方机构参与到学校治理机制中来,弥补专职判断之不足。
另外,他表示,建立充分代表性的全体会议和中间层次的联合决策与参与机制是中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关键,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难题,才能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问题反思:引入董事会制度,大学应谨慎
湛中乐教授认为,由于董事会与纯粹由学者控制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或纯粹由国家控制的结构相比,其所提供的是一种多元的、混合的人员结构,因此董事会能产生更多带有价值立场和方向判断的异质性,同时也能提供多渠道的物质条件和其他外部资源。
但对于我国高校是否真的需要董事会,他建议大学应在不否定董事会制度优越性和借鉴价值的前提下,三思而后行,并同时考虑替代性的机制如建立顾问会、咨询委员会、定期论坛,或通过名誉性头衔赋予参与资格等问题。“任何大学在确定设立董事会之前,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作针对性的设置,并通过具体分析而合理确定其权限。”湛教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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